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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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
司發通〔2019〕35號
2019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

司發通〔201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司發通〔2017〕33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要求,內蒙古、上海、安徽和陝西等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探索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試點地區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評審工作力量,評選出一批專業律師,為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廣大律師的專業化意識和專業服務水平。為推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經研究,決定把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既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特別是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日益增長,需要廣大律師提供更加專業、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有利於探索形成律師隊伍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律師專業化分工,引導律師依法、誠信、規範執業,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為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查詢、選聘律師提供參考,更好地發揮律師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擴大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首批試點的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在認真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評價方式方法、評價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動試點工作不斷取得新成效,在全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其他地區提供可複製、可借鑑、可推廣的經驗。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加快各項準備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要充分借鑑首批試點地方的經驗做法,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律師業發展狀況,合理確定試點範圍。試點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轄區範圍內進行,也可以選擇部分律師資源較為豐富、律師專業化分工條件較好的地區進行,積累經驗,以點帶面,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各地在試點過程中,要認真落實《試點方案》相關要求,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完善評價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考察申請人的政治表現和誠信狀況,引導廣大律師講政治、守規矩、重品行、做表率,嚴格依法、規範、誠信、盡責執業。要優化評價指標體系,突出考察律師的專業能力、業務質量、業績和貢獻。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在《試點方案》確定的9個專業領域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專業方向,更精準評價申請人在相應專業領域的專業特長。

(二)創新評定機制。試點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評價工作的公信力這個關鍵因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評價結果能夠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律師專業能力水平。要建立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和動態管理機制,挑選政治堅定、品德良好、專業能力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同行專家進入評審專家庫。在評價過程中要重視發揮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和相應專業領域優秀律師的作用。制定評審委員會委員遴選規則、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加強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價能力建設,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嚴肅評審紀律,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和評價結果的動態管理。要不斷改進評價方式方法,合理設置評價流程。堅持業內評價與社會評價相結合,廣泛聽取廣大律師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重視徵求委託人的意見。推行個人誠信承諾制,適當精簡申報材料、證明事項,優化申報、評審、頒證程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自行開展專業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導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開展相關工作。為增強廣大律師的榮譽感,專業律師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統一製作、頒發。鼓勵各地探索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查詢驗證,利用大數據手段了解律師政治表現、誠信狀況和專業能力等。

(三)健全激勵措施。促進律師專業水平評價與發揮專業律師作用相銜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網站或者律師誠信信息查詢平台及時公開律師專業水平評定結果,為有關單位、個人選聘律師等提供參考。鼓勵通過律師事務所網站、律師名片等方式宣傳專業律師的專業特長。引導律師事務所根據發展需要引進專業律師,推進專業化建設。優先推薦專業律師進入律師協會相應的專業委員會。促進律師專業水平評價與律師人才培訓、培養相銜接。根據律師專業化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培訓和人才培養,促進專業律師知識更新和能力提升。促進律師專業水平評價與評選表彰、宣傳優秀專業律師活動相銜接,激勵廣大律師不斷提升專業水平。

三、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涉及廣大律師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從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分工,壓實工作責任,精心動員部署,狠抓任務落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二)統籌謀劃,穩妥推進。各地要在廣泛調研、深入論證的基礎上,遵循律師隊伍建設規律,準確把握律師執業特點和律師專業化需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完善實施辦法、評價指標體系和各項配套措施,明確試點工作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節點等。要選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幹部從事試點工作,加強相關技能培訓,確保廣大幹部儘快熟悉試點工作政策規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規程。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試點過程中,要堅持邊推進、邊探索、邊研究、邊完善,密切跟蹤了解試點工作進展與成效,及時總結經驗,妥善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穩步推進。

(三)加強宣傳,正確引導。各地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採取各種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讀,宣傳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宣傳試點工作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斷擴大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的影響力,為推進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要針對廣大律師關心的問題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律師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來,理解、支持並積極參與試點工作。

各地實施辦法和評價指標體系請於6月30日前報司法部。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7〕33號)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司發通﹝2017﹞33號

內蒙古、上海、安徽、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提高律師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試點地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這項改革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準確把握試點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要在調研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量化評價指標體系,切實加強指導監督,確保試點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實施辦法和評價指標體系請於4月30日前報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現就建立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提出如下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遵循律師隊伍建設規律,建立健全律師專業水平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律師專業水平,促進律師專業化分工,提高廣大律師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社會法律服務需求,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切實加強黨對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的領導,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堅持客觀公正。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方法和程序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全面、準確、客觀反映律師專業水平。

堅持改革創新。在總結律師執業評價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結合律師專業領域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工作。

注重評價實效。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廣大律師進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專業服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二、主要內容

律師專業水平評價採取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相結合的方式,劃分專業評定專業律師,不與律師職稱制度掛鉤。

(一)專業領域

選擇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證券保險、建築房地產、知識產權、勞動法、涉外法律服務、行政法9個專業開展評定工作。評定的律師分別稱為相應的專業律師。

每名律師參評的專業不超過2個。被評為專業律師的,不影響其辦理參評專業以外的其他律師業務;沒有被評定為專業律師的,也可以從事該專業律師業務。

(二)參評條件

1.政治表現。參評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誠信狀況。參評律師應當依法、規範、誠信執業,參評前5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和信用懲戒,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稱職。律師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調查和未執行生效民事法律文書期間,暫緩參評專業律師。

3.執業年限。參評律師具有法學博士、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學士學位的,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分別連續執業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參評律師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連續執業10年以上。

曾經從事審判、檢察、立法等法律業務的律師,其實際從事審判、檢察、立法等法律業務的時間應計算為相關專業領域的執業時間。

4.執業能力。參評律師應當系統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律師業務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對其專業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報的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領域有較大影響的法律事務,業務辦理質量良好,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依法治國,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做出貢獻。

(三)評定機構和工作程序

由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進行考核,設區的市或直轄市的區律師協會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設區的市或直轄市的區沒有設立律師協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律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學教學科研單位等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士組成。

律師協會在評審過程中,應當堅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廣大律師以及委託人的意見,做到程序公正、條件公平、結果公開。

評定程序包括申報、評審、公示、頒證等環節。

申報。在每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時,由律師本人對照參評條件,自願申報參評相應的專業律師,並按規定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能夠反映本人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所在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誠信狀況、執業年限和執業能力等參評條件進行考核後,提出考核意見。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進行考核應當聽取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意見。

評審。每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或直轄市的區律師協會組織評審。評審採用個人陳述、專業面試、答辯、案卷抽樣評估、查閱律師執業檔案、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議等方式,可以量化積分考評。評審過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師的品德、能力、業績。專業律師評定不作名額限制。

公示。評審通過,由負責組織評審的律師協會進行公示。

頒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負責組織評審的律師協會頒發專業律師證書。

專業律師每年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結合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對律師專業水平評定結果進行考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優秀專業律師予以表彰;對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信用懲戒或者經考評達不到原評定條件的,撤銷其專業律師稱謂,收回其原證書並公告。

(四)評定結果運用

專業律師評定結果應當在律師協會網站及時公開,方便社會、個人查詢和選聘律師,作為有關部門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選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教學、科研崗位職務,選拔培養律師行業領軍人才,推薦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參考。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探索評定律師專業水平等級。

三、組織領導

試點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負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細化評價指標。司法行政機關對評價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律師協會組織專業律師評審不得向參評律師收取任何費用,並應當在律師協會網站公布可供下載的申報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內蒙古、上海、安徽、陝西4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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