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 司發〔2020〕1號 2020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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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
司發〔2020〕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司法鑑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保障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人民為中心,以改革為動力,以質量為核心,以問題為導向,持續深化改革,強化公益屬性,強化監督管理,優化執業環境,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充分發揮司法鑑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則和目標。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必須進一步堅持黨對司法鑑定工作的全面領導,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在行業全覆蓋,推進黨建與業務有機融合、協同發展;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科學管理、統一規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統一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促進司法鑑定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持續提升;必須進一步加強質量建設和隊伍建設,嚴格監督管理,推動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金錢、人情、虛假」鑑定和「多頭、重複」鑑定等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必須進一步強化司法鑑定公益屬性,堅持客觀公正價值導向,嚴格收費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讓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鑑定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司法鑑定在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民權益、推進依法治國中作用進一步發揮。
二、改革措施
(一)加強司法鑑定行業黨的建設
1.明確抓行業黨建工作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職能履行抓行業黨建工作責任,把抓業務與抓黨建緊密結合起來,加強黨對司法鑑定行業的領導,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2.貫徹黨建工作要求。指導司法鑑定協會、鑑定機構對照黨章黨規,在2021年6月底前修訂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動黨建工作進協會章程、進工作制度、進日常管理。認真落實「四同步」要求,在審批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時,推動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及時成立黨組織;審核許可司法鑑定人執業時,推動專職人員中的黨員轉接黨組織關係;開展執業檢查、考核評估時,同步檢查黨建工作,作為機構等級評估、鑑定人執業評價、行業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3.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針對機構特點,以支部建在機構為原則,分類實施、應建盡建,確保2021年底前黨的組織在行業全覆蓋。理順黨員組織關係,組織關係不在機構黨組織的黨員,要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原則,參加機構黨組織生活。堅持政治標準,做好黨員發展工作。探索不同類型機構黨建工作方式方法,科學精準加強行業黨建,努力營造抓行業黨建的良好氛圍。
4.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強化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建立黨組織在機構決策、規範管理中發揮作用的工作機制,推行機構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明確黨組織在機構、隊伍建設中的政治把關作用。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建示範點」創建,強化黨員意識,加強教育管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鑑定機構建設
5.優化機構布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統籌規劃,科學制定本地區司法鑑定行業發展規劃,堅持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既滿足訴訟活動需要和人民群眾需求,又避免無序競爭。
6.完善發展格局。鼓勵引導鑑定機構通過多種途徑實現規模發展,規範整合小、微機構,推動機構做大做強、做精做優。完善以國家級司法鑑定機構為龍頭、高資質高水平機構為支撐、專科型特色機構為亮點,不同類型司法鑑定機構優勢互補、社會共享、持續發展的司法鑑定機構發展格局。
7.嚴格准入登記。依法嚴格做好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四大類」登記管理工作,開展「四大類」外機構清理工作,沒有法律依據的,一律不得准入登記。制定實施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落實專家評審制度,對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實質審核。軍隊人員和軍隊單位準入登記應聽取軍隊司法鑑定管理部門的意見。
8.建立誠信評價體系。制定司法鑑定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建立誠信檔案,評估誠信等級,完善誠信評估制度,督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法誠信執業。開展質量監管、執業考核等第三方評價,深化群眾對服務過程、服務態度等的滿意度評價活動,並及時公開評價結果。
9.建立資質評估制度。遵循「分級分類、先難後易、公開公正」原則,全面開展司法鑑定機構資質條件、鑑定能力、執業情況等資質評估工作,實施動態管理,促進良性發展。
10.完善淘汰退出機制。依法清理整頓達不到法定設立條件的鑑定機構。制定具體辦法,細化撤銷登記情形,做到機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加強鑑定人隊伍建設
11.加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引導廣大鑑定人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培育崇尚法治、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的行業精神,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培養造就高素質鑑定人隊伍。
12.把好進人關。建立完善鑑定人能力考核標準,對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個人職稱專業、工作經歷、業務能力等進行實質審核,實施嚴格准入。
13.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制定司法鑑定人才培養規劃,優化人才隊伍和專業結構。完善司法鑑定人助理制度,制定管理辦法,加強培養力度,實施規範管理。
14.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司法鑑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整合優質資源,發揮科研、院校等單位作用,加強培訓基地、師資和教材建設,開展分級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15.落實鑑定人執業保障。健全完善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審辦法,加強職稱動態管理。推廣建立司法鑑定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健全出庭作證等執業保障,推動對鑑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護和必要的費用保障落實。研究推行鑑定人執業承諾宣誓制度,增強鑑定人責任心和行業歸屬感。
(四)加強質量建設
16.推進認證認可工作。認真落實《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到期未通過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的鑑定機構,依法進行規範清理。發揮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行業評審組作用,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推開省級資質認定工作,確保資質認定評審質量。制定實施認證認可三年(2021—2023)提升計劃,持續提升工作水平。
17.創新能力驗證活動。總結工作經驗,推進能力驗證常態化、制度化。改進組織模式和評審方式,強化結果比對和運用,對於限期整改仍不能滿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進行處理。
18.加強標準化建設。落實《實施意見》要求,按程序成立全國司法鑑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司法鑑定標準化工作與刑事技術標準工作的協調銜接。依託行業優質資源和研究力量,加強標準制定、修訂和推廣實施工作,提高司法鑑定標準質量。探索全國司法鑑定機構服務標準化試點工作。
19.健全完善質量管控體系。開展質量評查等活動,加強司法鑑定質量管控,常態化推動質量提升。探索實行鑑定機構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內部法律審核,預防矛盾糾紛、投訴爭議的發生。
20.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組建地方和國家專家庫,發揮專家在評審准入、質量管理、行業監管等方面作用。完善專家諮詢機制,探索技術爭議解決。
(五)加強科技信息化建設
21.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智慧司鑒」建設,加強系統對接和數據匯聚,2021年6月底前建成統一數據庫,一體實現網上審批、網上服務、執業監管、投訴處理、綜合管理等功能。完善數據的共建、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與辦案機關、使用部門的銜接,推動信息互聯互通。
22.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實施鑑定受理、鑑定過程、鑑定意見審核簽發等各環節的全過程留痕、全流程監管。2021年6月底前推進電子證照廣泛應用,實現鑑定意見書賦碼管理,方便辦案機關和社會群眾隨時核驗。探索區塊鏈等新技術應用,研發運用案件可查重、可追溯功能,加強數據分析,強化核查比對,防範多頭、重複和虛假鑑定發生。
23.強化科技創新支撐。積極參加國家重大科技研發項目,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研發,推動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運用,加強司法鑑定科技創新支撐體系建設和司法部司法鑑定重點實驗室建設。
(六)強化公益屬性
24.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深化長江經濟帶司法鑑定協同發展,推動黃河流域司法鑑定高質量發展,發揮部校合作司法鑑定基地作用。支持檢察環境損害公益訴訟,健全完善不預先收取鑑定費用制度,服務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
25.強化公共法律服務功能。因地制宜推動司法鑑定機構入駐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加強司法鑑定信息系統與法律服務網對接,履行法律諮詢、服務指引、業務辦理等職責,服務社會公眾。
26.發揮公益作用。完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減免相關費用制度,加強司法鑑定與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推動將公民非正常死亡處理、行政執法、公益訴訟和應對國內、國際重大公共事件等鑑定需求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27.嚴格收費管理。科學制定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加強司法鑑定收費專項管理,嚴厲打擊亂收費行為,切實規範司法鑑定收費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8.加大支持力度。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建設一批高資質、高水平司法鑑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加強對邊遠貧困地區鑑定機構的扶持,引導鑑定資源向稀缺的區域傾斜。
(七)加強監督管理
29.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鞏固行業清理整頓活動成果,推動規範整改、警示教育常態化。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完善「一單兩庫」等基礎工作,創新檢查方式,公開檢查結果。加強委託、收費、涉保鑑定等行為監管,開展集中專項打擊和聯合執法檢查。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在訴訟活動之外開展鑑定業務。
30.加強投訴處理工作。加強信息化運用,及時發現投訴苗頭,強化預知預測。發揮行業協會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業評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分級管理,落實屬地責任,督促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日常監管、投訴處理等職責。建立投訴案件倒查機制,補齊短板漏洞。推進有條件的地方成立司法鑑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努力將投訴積案和爭議化解在基層一線,解決在訴訟之外。
31.落實幹預鑑定活動記錄和報告規定。加強日常監督,完善定期檢查、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落實鑑定人負責制,落實幹預鑑定活動記錄和報告制度要求,保障鑑定人獨立公正鑑定。
32.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拓展信息渠道,完善舉報機制,加大對虛假鑑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健全執業「黑名單」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銜接機制,通報典型案例,嚴肅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33.開展隊伍教育整頓。針對個別鑑定人違法違規執業、進行「金錢、人情、虛假」鑑定等突出問題,聚焦投訴數量多、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分類施策,對症下藥,認真組織開展專題學習、警示教育、專項檢查,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頓工作,整治頑瘴痼疾,推進正風肅紀。
34.嚴格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司法鑑定管理人員要依法履責,秉公用權,嚴守紀律要求,勇於擔當作為,對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嚴肅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組織領導
深化司法鑑定改革、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是一項需要攻堅克難、久久為功的事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支持,將之作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凝聚改革共識,增強行動自覺,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有效推進。
要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健全管理工作體系,充實監管力量,推動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堅持屬地原則,明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協會的監管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工作局面。建立抓落實工作機制,完善監督考核,細化工作措施,靶向施策、精準發力,推進重點任務落實。
要完善機制、強化協同。建立與偵查、檢察、審判、監察、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間議事協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促進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良性互動,推動解決「多頭、重複」鑑定等問題。加強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建設,深化「兩結合」管理體制,健全司法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間的決策會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密切工作協作。
要嚴密制度、擴大宣傳。突出問題導向,加強調查研究,健全完善改革配套制度措施,加強立法工作,推動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任務全面落實。大力宣傳表彰工作中湧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不斷提高司法鑑定社會知曉度和公信力,為深化司法鑑定改革營造良好環境。
貫徹落實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司法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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