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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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規〔2020〕2號
2020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的指導意見

​司規〔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了規範和指導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活動,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是指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從鑑定依據、鑑定步驟、鑑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進行解釋和說明,並在法庭上當面回答質詢和提問的行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證鑑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鑑定人出庭作證;未指定出庭作證的鑑定人時,由鑑定機構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鑑定意見書上簽名的鑑定人出庭作證。

司法鑑定機構要為鑑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到庭作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書面申請:

(一)未按照法定時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經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鑑定人可以提交書面答覆或者說明,或者使用視頻傳輸等技術作證。

四、鑑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了解、查閱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了解出庭的相關信息和質證的爭議焦點;

(三)準備需要攜帶的有助於說明鑑定的輔助器材和設備;

(四)其他需要準備的工作。

五、鑑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尊重事實;

(二)按時出庭,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三)配合法庭質證,如實回答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鑑定材料、樣本和鑑定檔案資料;

(五)所回答問題涉及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闡明;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如實回答;

(六)依法應當做到的其他事項。

六、鑑定人到庭作證時,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並在法庭指定的鑑定人席就座。

七、在出庭過程中,鑑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一)認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需要請求保護的;

(二)受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語或者行為進行侮辱、誹謗,需要予以制止的。

八、鑑定人出庭作證時,要如實回答涉及下列內容的問題:

(一)與本人及其所執業鑑定機構執業資格和執業範圍有關的問題;

(二)與鑑定活動及其鑑定意見有關的問題;

(三)其他依法應當回答的問題。

九、法庭質證中,鑑定人無法當庭回答質詢或者提問的,經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

十、鑑定人退庭後,要對法庭筆錄中鑑定意見的質證內容進行確認。

經確認無誤的,應當簽名;發現記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改正。

十一、出庭結束後,鑑定機構要將鑑定人出庭作證相關材料歸檔。

十二、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鑑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鑑定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情況。

十三、司法行政機關要健全完善與人民法院的銜接機制,加強鑑定人出庭作證信息共享,及時研究解決鑑定人出庭作證中的相關問題,保障鑑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

十四、司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有關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通報、司法建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投訴、舉報的,要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在調查中發現鑑定人存在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情形的,要依法給予其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十五、司法鑑定行業協會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行業規範,加強鑑定人出庭作證行業自律管理。

十六、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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