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師司關於規範律師刑事辯護業務培訓上崗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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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師司關於 規範律師刑事辯護業務培訓上崗問題的通知 司律字〔1997〕29號 1997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管理處: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頒布以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司法部的要求,十分重視律師刑事辯護業務培訓工作,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了刑辯業務培訓,並實行不培訓不上崗制度,收到良好的效果。但當前在貫徹執行培訓上崗制度方面缺乏全國統一的規範要求,有的省、區、市制定了本地區的規定,使外地律師在本地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受到限制,在客觀上影響了刑事辯護工作的開展。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堅持培訓上崗制度。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業務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司法部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提高刑事辯護律師的素質,保證辯護質量,維護律師隊伍良好形象而採取的一種重要舉措。從幾個月來的實踐看,實行這一制度效果不錯,也受到了廣大律師和各有關部門的好評。這項制度應當繼續堅持下去。
二、培訓上崗制度是全國性的制度。凡經省、區、市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刑事辯護業務培訓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律師,其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辦理刑事辯護業務。
通知精神請各地採取適當方式通告當地公、檢、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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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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