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師司關於部直屬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執業證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律師司關於部直屬 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執業證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律字〔1997〕45號 1997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部直屬律師事務所:
為加強對律師執業證的管理,認真貫徹《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現就部直屬律師事務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律師執業證是對律師執業資格的確認。對律師執業證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律師事務所務必把律師執業證的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執業證登記表一式二份;
2.律師資格證書(與原件相符的複印件);
3.本人實習總結;
4.本人辭去現職或離退休證明及人事檔案轉入司法部人才交流中心的證明;
5.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及司法行政機關的證明;
6.本人與所在律師事務所簽定的符合要求的聘用協議;
7.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執業證的申請報告;
8.身份證複印件;
9.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張。
10.申請領取兼職律師執業證還需提交本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兼職從事律師工作並保證必要工作時間的意見及品行良好的鑑定;
三、律師申請更換、補發律師執業證有關程序
根據執業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執業證損壞或遺失,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或補發律師執業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師本人換發或補發律師執業證的申請;
2.律師事務所申請為其換發或補發律師執業證的報告;
除以上外,因損壞而申請換證的應交回損壞的執業證,因執業證遺失申請補發的,需提交已在當地報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
3.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張;
我司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發或補發律師執業證。
四、律師申請辦理調動的有關程序和要求
由我部管理的律師事務所調入地方司法廳(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或地方司法廳(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調入部管理的律師事務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師資格檔案:包括律師資格審批表、律師執業證登記表及律師資格證明;
2.本人原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品行良好的鑑定;
3.本人原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其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及業務能力等情況鑑定;
4.本人調動申請;
5.本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同意調出的意見;
6.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同意調入的意見;
7.擬調入律師事務所的審核設立材料;
8.本人的人事檔案調入其指定人事管理部門的入檔憑證;
9.律師執業證;
10.兼職律師調動還需提交地方司法廳(局)律師管理機關同意調入的意見及本人工作單位同意繼續兼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意見。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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