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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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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規﹝2019﹞4號
2019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規﹝20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89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以來,各地認真落實《通知》要求,不斷加強司法鑑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實踐中還存在對《通知》認識不一致、工作銜接不順暢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現就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其相應的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時,由設立該司法鑑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認定。根據工作實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過相應的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的,可延長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後仍未通過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相應的司法鑑定業務類別。

申請從事涉及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應首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對相應的檢測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待其通過資質認定後,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登記。

二、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之外其他司法鑑定業務的檢測實驗室,可以其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申請資質認定。已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司法鑑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由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認定。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開展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之外其他業務所需的檢測實驗室需要申請資質認定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認定。

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63號令),以及《[[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號),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受理資質認定。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的,應當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規定的條件。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推動高資質、高水平司法鑑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報司法部審核後,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

(一)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規定的條件;

(二)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從事相關司法鑑定業務3年以上;

(三)至少涵蓋5項以上司法鑑定業務類別;

(四)近3年持續開展司法鑑定業務,且年均業務量較多;

(五)所申請的司法鑑定業務類別中,至少擁有5名以上鑑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鑑定人;

(六)所申請的司法鑑定業務類別2年內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並取得「滿意」結果。

取得省級或者國家級資質認定後,證書有效期內所有項目應當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並取得「滿意」結果。

四、司法鑑定機構已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在以其設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換發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時,應當於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認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簡化許可程序。

五、國家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司法鑑定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行業評審組給予技術支持。

執行指導意見中的問題,請及時聯繫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聯繫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

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行業評審組秘書處,方建新,021-52353025。

附件:1.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推薦表

2.申請省級資質認定推薦表

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注1:尚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機構填寫擬申請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

注2:尚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填寫擬申請鑑定人的信息

注3:多頁需加蓋騎縫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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