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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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4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 條 ( 18.09.25 ) |
共黨黨徒參加暴動時,如以搶劫財物、焚燬契據各暴行為擾亂治安之手段者,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至盜匪案件由軍法會審者,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自以現役軍人為限,則其牽連所犯之危害民國罪,軍法會審亦有權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