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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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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縣政府既係為判決之原法院,其再審之訴,依民訴法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自應由原縣政府受理,又所稱刑事案件與所發生原因之民事案件雖屬有關,然係另一事件,並非刑事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仍應依刑訴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