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1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8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訴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參照刑訴法第三四五條),如法院認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時,雖本人迭經傳喚無故不到,仍應根據代理人之陳述而為判決,不能以撤回自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