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16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字第六四八號解釋所謂另以處分改變人民土地原狀者,係指因劃界而在人民土地上新闢溝渠、道路或築堤埂等類而言,但行政處分並不以改變土地原狀為限,如因劃分村界,將甲村之水利劃歸乙村,致甲村人民受其損害時,則雖未改變土地原狀,自亦屬於行政處分,其受損害之村民,即得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