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2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4 頁 | |
來函所稱之運輸權,於現行法律,未有根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該管法院核定之。
←司法院院字第12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4 頁 | |
來函所稱之運輸權,於現行法律,未有根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該管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