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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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0 頁 | |
(一)廣東懲辦械鬥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謂焚殺,係以聚眾持械為要件,若僅於他人械鬥之時,為放火之行為,而未加入械鬥者,祇成立刑法上普通放火之罪。
(二)同辦法第八條所載,各該區鄉內法定人民團體機關及族長紳耆,於該鄉或毗連鄉村族姓間發生械鬥之醞釀時,應即切實調處,并呈報地方官署核辦等語,係屬訓示規定,違背此項規定者,除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要件,應依該條處斷外,別無處罰明文,應不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