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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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0 頁 | |
(一)已退休之公務員,關於養老金支給數額及其方法,依公務員卹金條例所規定,係為公務員之特別身分而設,實為公法上之權利,故其請求被原官署為駁回之處分後,無論是否受有損害,要不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參照院字第三三九號解釋)。
(二)受理訴願之官署,認訴願為無理由時,其決定主文,應用駁回或駁斥,在訴願法上雖未定明,然為法律上之用語統一起見,自應參照該法第八條,同用駁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