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30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7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2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交代條例 第 9、10、12 條 ( 20.12.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二)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九條,係屬懲戒性質應交付懲戒,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辦理。

  (三)同條例第九條,嚴追無效,既無查封財產之規定,祇得由國庫向之訴追,依法執行。

  (四)分別移送懲戒機關或法院依法辦理。

  (五)應共負連帶責任。

  (六)(七)除薦任職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得依懲戒法第十二條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外,均須交付懲戒,依懲戒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