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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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326 條 ( 24.01.01 ) |
(一)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提起自訴者,非犯罪之被害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自訴人提出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三項,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法院限期補正,故延不遵,自應視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