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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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8 頁 | |
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吸食鴉片煙罪,依現經廢止之禁煙法第二條規定,於該法施行後,民國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已停止效力,在此期間之案件,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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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8 頁 | |
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吸食鴉片煙罪,依現經廢止之禁煙法第二條規定,於該法施行後,民國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已停止效力,在此期間之案件,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