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犯罪之被害人,如向兼理司法之縣長以書狀聲明自訴,未經縣長依檢察官職權偵查起訴者(參照院字第二七號解釋),應認其有當事人(即自訴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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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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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犯罪之被害人,如向兼理司法之縣長以書狀聲明自訴,未經縣長依檢察官職權偵查起訴者(參照院字第二七號解釋),應認其有當事人(即自訴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