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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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7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 條 ( 19.02.10 ) |
大佃性質,據來電所述之當地習慣,係作為抵押,并將房產移轉占有,則此項權利,既非民法第八百六十條所稱之抵押權(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亦非同法第九一一條所稱之典權(典物非供債權之擔保),其發生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後者,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規定,雖經登記,不生物權之效力。倘發生在民法物權編施行以前,若依當地習慣,可認為相沿之物權,并經依法登記,則依當時法例,自得以之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