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4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3、1077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零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僅就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而設之規定,乙男丙女,雖均為甲收養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親,則乙丙結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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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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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3、1077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零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僅就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而設之規定,乙男丙女,雖均為甲收養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親,則乙丙結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