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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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1 頁 | |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 第 4 條 ( 17.05.14 ) |
(一)政府明令將歷史著作物列為正史,以廣流傳,原著作人之享有著作權,并不受其影響。
(二)著作權非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之權利,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極為明瞭,著作人生前發行之著作物而未註冊者,如未滿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年限,其承繼人自得呈請註冊。
(三)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一條第二款所謂著作人自願任人翻印仿製,其意思表示,并無一定方式,亦不以明示為限,苟依一切情事,可推斷其有許任何人翻印仿製之意思者,即合於該款之規定。若僅有許特定人翻印仿製之事實,尚難推斷其有許任何人翻印仿製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