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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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96 條 ( 19.12.26 ) |
(一)民法第七九六條所稱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之建築物,既祇限於房屋,則凡非房屋之建築物,自不得援引該條。
(二)行政官署擅將通運之水道發給執照,交與人民管業,依土地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雖有未合,但非對於運道有權利或利益之人,不得出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