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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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1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39、475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所定之第二審程序,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既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則關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對於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上訴之事件,同法第三編第二章所定之第三審程序,就此既未別有規定,自應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