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4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4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礦業權視為物權,準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并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礦業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既有明文規定,則對於鐮業權之強制執行,自得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關於不動產執行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