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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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474 條 ( 24.01.01 ) |
毛硝既不能獨立燃燒,火硝亦無爆發性及破壞力,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法院受理查獲私運硝磺案件,關於處罰事項,應依軍政部公布之硝磺管理規則辦理。山東省硝磺總局修正緝私章程,不能適用,又法院就該事件所處之罰金,依其性質,應以裁定行定之,如有不服,當事人及原舉發之管理硝磺機關,均許其抗告。至關於罰金如何執行問題,可查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