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5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349 條 ( 24.01.01 ) |
乙之持條取款,既在放回被擄人之後,倘乙於其子甲結夥擄人時,并未共同實施,亦無其他幫助行為,自應論乙收受贓物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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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349 條 ( 24.01.01 ) |
乙之持條取款,既在放回被擄人之後,倘乙於其子甲結夥擄人時,并未共同實施,亦無其他幫助行為,自應論乙收受贓物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