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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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0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4 條 ( 24.11.23 ) |
(一)修正商標法第十四條所稱「普通使用方法」謂祇以一般常用之方法表示於商品中,如以某種文字表明其為何人製造,何地出產,以示與他人有別之類,此種表明,既非商標,故不受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若竟以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完全相同之文字用之商標中,自不能僅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論。
(二)同條但書所稱「同一姓名商號」即姓名與商號相同,或商號與姓名相同,亦包括在內,故雖係普通使用方法,而以惡意使用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同一之姓名或商號者,即與本規定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