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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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8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 條 ( 24.11.23 ) |
藥品發明人或其繼承人,以製造藥品之藥方,連同未註冊之商標,一併出賣,復於契約內附有買方未將買價交清以前,商標仍歸賣方所有之聲明,此時因商標尚未註冊,不成為權利標的,不能單獨保留,故應視藥品之製造批售權,與商標註冊之請求權,均在保留之列,其事實上使用商標者,雖為製造并批售藥品之承買人,而出賣人依其保留之權利,聲請註冊,按之商標法第一條規定,要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