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6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縣長任用法第二條規定,褫奪公權者,不得任用為縣長,係指奪權尚未復權者而言,其已復權者,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