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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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2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行政官署本於其職權放領之官產地畝,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承領人,該管行政官署,固不得任意變更,惟發現該項地畝依法令不應屬於私人所有者。(如名勝古蹟之類),該管上級官署,自得依監督權之行使而撤銷之,若該項地畝確為人民私產,行政官署誤為官產而放領,原所有人除得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外,并得提起行政訴願,在未訴願以前,該管上級官署不得逕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