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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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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1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憲兵官長,明知所屬士兵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自係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