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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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6 頁 | |
(一)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所謂擄人勒贖,與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謂意圖勒贖而擄人,法意相同,擄人苟係意在勒贖,雖被擄人逃回起回或未知生死,而并未接洽贖款,亦成立擄人勒贖之既遂罪。至擄人強賣,在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定有處罰明文。
(二)意圖勒贖而擄人,因而致人於死者,依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款處斷,其行為在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者,依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