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7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5、316 條 ( 24.01.01 ) |
甲、乙互毆各負微傷,甲告訴而乙自訴,既非同一案件,應依自訴、公訴各規定分別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17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5、316 條 ( 24.01.01 ) |
甲、乙互毆各負微傷,甲告訴而乙自訴,既非同一案件,應依自訴、公訴各規定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