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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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6、235、236 條 ( 24.01.01 ) |
(一)聲請再議已逾法定期限,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自得逕予駁回。
(二)告訴人不經原縣政府,逕向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聲請再議,其住所在縣政府所在地,得扣除由縣政府所在地至上級法院之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