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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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0、290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檢察官得停止偵查之案件,包括民事已未起訴者兩種情形而言,刑事起訴後,在審判中亦得於民事已經起訴者依同法第二百九十條停止審判,但應注意各該條均係得停止,并非必應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