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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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24.01.01 ) |
甲以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上罪名對乙提起自訴,法院因無審判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甲又改換應歸法院審判之罪名,另行起訴,既經法院審核事實,認為確非盜匪而為有權審判之事件,自可就實體上面為裁判,不受前此所為程序判決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