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租不動產所交之押租,依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係屬租賃契約內容之一部,該不動產如因出租人之破產而被拍賣,在拍買人既得於買價內扣存押租,以俟租約終止時返還於承租人,則承租人自不發生加入破產程序而受清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