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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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承租不動產所交之押租,依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係屬租賃契約內容之一部,該不動產如因出租人之破產而被拍賣,在拍買人既得於買價內扣存押租,以俟租約終止時返還於承租人,則承租人自不發生加入破產程序而受清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