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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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3 條 ( 19.12.26 ) |
債務人依當地習慣,以所負債額,作為不動產賣價,與債權人訂立買賣契約,既不移轉占有,并約明於一定期限內備價回贖,則此種契約,名為買賣,實係就原有債務設定抵押權,而以回贖之期間為其清償之期間,此與附期限之買賣有別,自應受民法第八七三條第二項之限制,縱令屆期不贖,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