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8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自訴之刑事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如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之情形,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非被告出庭不得審判。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為不起訴之處分,以被害人不希望處罰為條件,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訴,其希望處罰之意至為明顯,被害人希望處罰,在公訴案件檢察官尚不能不予起訴,在自訴案件更不能免予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