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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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7 頁 | |
關於自訴之刑事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如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之情形,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非被告出庭不得審判。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為不起訴之處分,以被害人不希望處罰為條件,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訴,其希望處罰之意至為明顯,被害人希望處罰,在公訴案件檢察官尚不能不予起訴,在自訴案件更不能免予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