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2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92 條 ( 24.01.01 ) |
(一)感化教育之處分,既無可供執行之場所,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自得以保護管束代之,該保護管束,並應聲請法院裁定。
(二)先已與有配偶之婦相姦,嗣又意圖續姦而和誘,顯係先後各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參照院字第一七六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