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0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0 頁 | |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關於民事訴訟部分,為對於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其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抗告期間,係對民事訴訟法所定一切抗告期間之特別規定,並非專對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而設,故審判官所為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判,或關於訴訟救助之裁判,無論所用名稱為批諭,抑為裁定,其抗告期間,均應適用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