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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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43 頁 | |
依法得假釋或保外服役之監犯,依非常時期監所人犯臨時處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自應逕予保釋,不以宣告戒嚴為限,其造具書冊,依同辦法第六條規定,仍照定程辦理。至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謂與外患罪性質相同之罪者,除刑法外患罪章所列舉者外,凡利敵國不利本國之犯行皆是,危害民國各罪,何者屬於與外患罪性質相同之罪,應依此標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