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由職業團體之職員選舉,在人民團體職員選舉通則,並無准許假決議之明文,自不得為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