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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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202、480 條 ( 19.12.26 ) |
金錢借貸約定以銅幣為計算,而無必須返還銅幣之特約者,如以法幣折合銅幣償還,依民法第四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應按返還時財政部所定兌價計算,至其他以銅幣定給付額,而未訂明應以銅幣為給付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條之法意推之,債務人如以法幣折合銅幣給付,亦應按給付時財政部所定兌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