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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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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8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所謂移請法院追繳,係指移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此際主管徵收機關所送確定欠繳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毋庸另由法院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