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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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27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女子係專指未結婚者而言。(參照院字第一二四六號及第一二八二號解釋),乙、丁二女與甲、丙結婚,雖均違反適婚最低年齡之規定,致被判令撤銷,但仍不失為已婚之婦,從而該二女於婚姻撤銷後,乙尚未滿十四歲,丁未滿十六歲,戊己各別與之相姦,自亦不能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分別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