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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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0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9 條 ( 20.01.24 ) |
原函所稱之繼父母,據附件所述情形,即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稱之所後父母。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依同條之規定,既有與父母子女同一之親屬關係,則嗣子充當士兵陣亡時,關於遺族之領受卹金,所後父母自與父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