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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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後方之稅警隊長、警察局長,因維持平時及空襲時治安,將所在地之聯保主任、保長、團丁等編為某地防空指揮部警備總隊部,內設指揮隊長、班長等,即以該隊長、局長聯保主任保長團丁兼充,此項部隊係為消極防空及維持治安,並非依陸海空軍之編制,各該指揮隊長、團丁等,除原有軍人身分或原職具有公務員資格外,不能認為軍人或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