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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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7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78 條 ( 26.07.02 ) |
軍政部所屬兵工廠儲備之火藥,自屬軍用品,現役士兵竊取此項火藥,依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五十一次常會議決,應以盜賣軍用品論罪,但須分別其犯行,是否在作戰期內,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