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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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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60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71、91 條 ( 29.01.19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18、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執行,雖得由檢察官囑託民事執行處行之,但民事執行處如確有困難情形,拒絕囑託,而檢察官又無不便執行之正當理由時,自應仍由檢察官準用執行民事裁判各法令,命令法警為之。

  (二)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命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僅得對於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就所保被告之財產執行,又如財產經拍賣而無人拍定者,應分別為動產或不動產,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一條或第九十一條以下各規定辦理,不能遽作為其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