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21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
沙洲淤地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有土地,此項土地,就私法關係而論,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為公法人,佔有公法人之土地,自屬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所謂佔有他人之不動產,故公有土地,除土地法第八條所定不得私有者外,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人民已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者,既係土地法第七條所謂依法取得所有權,嗣後即為私有土地,國家得向該人民征稅,不得再令補繳地價。